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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」第10條第2項及「環境基本法」第3條意旨:在追求經濟、科技及社會發展過程,可能會造成環境影響及各項環境品質下降。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,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,終於在83年公布「環境影響評估法」,並陸續發布其相關子法如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」、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及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」等,透過法的制定與法的位階,可謂我國環境保護法制之里程碑,使我國面對環保課題由事後消極補救、救濟,翻轉為事前整體性預防及源頭減量的環境保護意識,以減少對環境造成之衝擊影響。 服務項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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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更新時間:2020/9/21 ▲TOP |